甘肃省老年基金会理事长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会议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
二、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必要时理事和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四、召开理事长会议,需提前 5 日将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副理事长及相关人员。
五、理事长会议须有 2/3 以上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会决议须经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副理事长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规定的募捐、投资活动;
(二)决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理事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