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1 15:25|栏目: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甘肃省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年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 老年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老年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五条 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
第二章 资 产
第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七条    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八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 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 年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规定设置,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
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应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章 负 债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预收账款是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五)预提费用是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六)预计负债是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二十三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二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二十六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 除:(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
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二十九条 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十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三十二条 费用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权限审批:经办人持原始票据根据事由填写报账单据,并按要求附齐所需资料,5 万元(含 5万元)以内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签支付;5 万元至 20万元(含20万元)经费支出报理事长会议审批后,由理事长审签支付;20万元以上经费支出报理事会议审批后,由理事长审签支付。
第十九条 期末,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
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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