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基金会理事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理事可
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
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